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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备注:安置房源为高层、小高层的,安置面积=被拆迁住宅面积+15㎡或

  15%(两者就高),再按上述办法选择相应套型。

  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滨区块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以及农村村民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以国有土地安置再次被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工作。

  丽水市旧城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是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四、市场比准价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五、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计算;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确认。

  六、在江滨区块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从货币安置、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产权调换等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拆迁商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七、货币安置。

  (一)拆迁住宅房屋及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二)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两者之和10%的奖励。

  八、公寓安置。

  (一)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二)公寓安置地点:丽华公寓、接官亭公寓、大洋公寓(暂名,含丽华公寓三期)、新建公寓。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界限,但丽华公寓优先安置丽华村村民,新建公寓优先安置新建村村民。

  (三)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公寓式住宅分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其中丽华公寓和新建公寓为多层住宅,接官亭公寓有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大洋公寓(暂名)有多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提供40㎡、60㎡、80㎡、100㎡、120㎡、140㎡等六种套型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2.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在多层住宅同等套型面积基础上,另加该套住宅公摊面积的60%(不计入安置面积,也不再另行结算,但可登记产权)。

  (四)公寓安置的交房期限: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两年;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三年。

  (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

  (六)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及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廉购价为640元/㎡,优惠价为1900元/㎡。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九、迁建安置。

  (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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