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和企业的自管住宅公房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但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原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增加2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改造区块内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其他现有安置房。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120%结算。
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 ㎡的,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如要求就近产权调换的,必须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必须大于20 ㎡。商业安置房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共有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三)因拆迁造成停业(含租金)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3%/年的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助。
八、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1990年4月1日之前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拆迁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住改店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三)公布不同等级地段商业用房比准价。
九、商业用房面积确定。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面积,原则按自然间结合进深认定。
十、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可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增加10%的补贴。工业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安排在经济开发区或购买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厂房。
(二)属于一次性投入无法搬迁的设备、设施,按该设备、设施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损耗,经评估后给予补助;可以搬迁的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和安装、调试费,按生产用房30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生产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十一、其他房屋改变用途后的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国有资产的补偿安置。属于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的房屋,由拆迁人与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政府统一调配安置。
十三、拆迁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相关规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规划等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城市拆迁时需无偿拆除的新建、扩建、加层的房屋或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
(四)拆除经过违法建筑处理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后方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在拆迁规定期限内不能解除该房屋抵押权的,拆迁人有权委托公证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该项房屋被拆除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十五、奖励机制。
(一)搬迁腾空奖励。拆迁住宅、商业营业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 ㎡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 ㎡奖励;拆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 ㎡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 ㎡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二)自行过渡奖励。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的一次性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 ㎡·月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
上述签订拆迁协议、搬迁腾空分三批次,具体的时间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一批次:2008年9月15日前签订拆迁协议,9月30日前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100%给予奖励;
第二批次:200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签订拆迁协议,10月1日至10月15日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第三批次:200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签订拆迁协议,10月16日至10月31日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十六、选房机制。由拆迁人提供的就近或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优先选房。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七、困难家庭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 ㎡(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及无异议的,可选择异地安置(欣苑、天宁小区)48 ㎡,或选择就近安置45 ㎡的安置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