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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51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

  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过8年多的发展,市区目前有出租汽车企业三家,共有出租汽车409辆,到今年8月底将有324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为使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平稳配置和车辆更新,根据《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计划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通过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重新配置和车辆更新,改善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状况、提高服务质量,以此展示“浙江绿谷”文明形象,提升浙西南中心城市品位,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三)坚持车辆自愿更新原则;

  (四)坚持经营权配置与经营信用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适用范围

  (一)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车辆(指在2000年8月经营权投放车辆);

  (二)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自愿提前更新的车辆。

  四、实施办法

  (一)凡在2000年8月取得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其经营权到2008年8月底自动终止;

  (二)原经营者(车主)经所在出租汽车公司对其经营信用初审后,报市运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经营者,取得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

  (三)车主对所雇用驾驶员负有教育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者(车主或驾驶员),取消车主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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