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 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 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 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逐级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 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 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 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 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 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其基础荣誉原则上应获得过县(市、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或奖牌。对于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