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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  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  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  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逐级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  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  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  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  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  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其基础荣誉原则上应获得过县(市、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或奖牌。对于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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