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自评方案,并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区)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年初及时组织指导本市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
(二)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对资金整合县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面100%;
(四)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结果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复核结果;
(五)对复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制定年度考评实施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四)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考评;
(五)根据考评结果申报中央财政整合试点县奖励资金、分配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财政对资金整合县复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或整合项目建设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考评奖励资格;设区市财政部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出,将适当扣减该设区市的奖励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