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评内容:
资金整合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采用量化指标计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按资金整合县自评、设区市复核、省财政厅考评的程序进行。
1、资金整合县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设区市财政部门,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第八条第(二)、(四)、(五)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2、设区市财政部门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复核和上报工作。对复核得分80分以上的资金整合县,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按复核得分排序报送省财政厅。设区市上报材料包括:复核报告、资金整合县自评报告及第八条第(二)、(四)、(五)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对逾期上报和越级上报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3、省财政厅在3月底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考评结果是对资金整合县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最终评价。省财政将按考评结果排序,择优申报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资金;对未列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省财政按考评排序分配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奖励资金切块下达,由受奖励的资金整合县自主统筹安排,与自身的整合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用于所需支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五条 对已获取中央和省财政奖励的资金整合县,省财政也将对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得分在70分以下的县,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原则上省财政对每个县(市、区)的奖励不超过3次。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