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整合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了支农资金整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支农资金整合协调领导小组,并能够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资金整合县财政部门管理力量较强,建立了有利于支农资金整合的预算分配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
(四)有区域优势、能够带动县域经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主导产业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并以农业主导产业为平台安排了资金且进行了支农资金的有效整合,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上取得明显成效。
(五)通过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在体制上、机制上有创新,并总结出了支农资金整合的成功经验。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奖励资金规模,向设区市财政部门下达申报名额控制数。设区市财政局按省下达的申报名额控制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资金整合县中择优选择,并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整合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资金整合体制机制等能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省财政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在次年对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整合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整体排序,对进入前若干名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第七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八条 考评依据:
(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资金整合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资金整合县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