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均应设置专帐进行资金核算。资金使用中需要采购器材、货物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和农口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下年度项目县资格。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项目县上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报的,视情况减少对该设区市的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原则,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重点考核各地各部门是否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项目是否按计划实施,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计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宣传现代农业的政策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随时掌握和总结各地发展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工作沟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