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农业(含畜禽、水产等)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引进推广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专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科技入户,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产品加工。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建立一批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第十二条 各项目县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1-2个关键环节,并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建设内容,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物补助等支持方式。各项目县资金使用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所确定的主导产业,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项目建设所需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由项目县自行解决,不得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支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财政和农口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各项目县也要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项目实施相关单位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时期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县按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七条 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每个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复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各地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