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农[2008]12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生产和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归并,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促进形成粮食等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粮食生产、支持优势产业的原则。着力保障粮食生产发展,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的生产发展。
(二)突出区域优势、促进规模发展的原则。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发展。
(三)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注重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政策效应,引导和推动各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支持解决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