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区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督导与评估体系。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指导。各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市督导方案制定本区县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进行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指标及督导方案另行制定。
附件:
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规范和流程
2.市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专家小组名单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4.区(县)母婴阻断HIV自愿咨询检测试剂季度需求申请表
5.区(县)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检测试剂和耗材季度需求申请表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流程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一) 婚前保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免费的HIV抗体筛查检测。对筛查结果呈阴性反应者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者,应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
对HIV抗体检测确认阳性者,区(县)妇幼保健所应当协助和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
(二) 孕产期保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以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相关信息、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的指导。
1、早孕检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提供早孕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在对孕妇采集检测梅毒筛查血样标本的同时,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所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HIV抗体免费检测,并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以下简称《孕册》)上做好相应标识。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的孕妇,协助区(县)妇幼保健所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
对HIV抗体检测确认阳性孕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县妇幼保健所应当协助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
2、产前检查
助产医疗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发现孕妇在早孕时未接受咨询检测的,应当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其进行HIV抗体筛查检测,并在《孕册》中做好相应标识。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的孕妇,应当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对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将其转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艾滋病母婴阻断措施和干预措施。
3、孕妇学校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的培训大纲。向孕妇及丈夫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对母婴的影响、传播途径及干预措施;解释HIV检测及告知的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
4、产时保健
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等情况不能转运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母婴阻断措施,就地进行分娩,在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时,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胎婴儿感染机率。产妇分娩后48小时内将母婴转送至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母婴阻断治疗。
对产前未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即将或临产产妇,应当及时对其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采集样本进行HIV抗体快速检测,提供检测后咨询,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采取干预措施。
对HIV抗体筛查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的,应当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转送至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娩。
5、产后访视和随访。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和婴儿的产后访视、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由居住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纳入所在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喂养与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