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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南京市质量管理奖和服务质量奖合并更名为南京市质量奖,并增设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京市质量奖同为南京市政府质量奖。现将《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两个等次,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适用于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处于高水平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一个基础奖项,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处于较好水平的企业或组织。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为1家,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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