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本市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现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免疫规划工作中的疫苗购置和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对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要的注射用耗材和一次性注射器费用的补助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本市扩大免疫规划范围的疫苗由市卫生局依据年度人口统计数据制订计划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招标和采购。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免疫规划疫苗的销售和供应,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疫苗,接种单位必须从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疫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免疫规划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免疫规划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和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按要求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发现未按新接种程序完成受种的对象,应当及时给予补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强化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免疫规划扩大后预防接种门诊工作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全面完成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推进温馨化建设和服务,保证和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和本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和计划,以满足预防接种现场工作和制品管理为基本需求,加快免疫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接种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辖区出生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合理调整充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结构和数量,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要注重人员队伍内涵建设,以加强规范化管理为重点,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式,坚持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加强对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从整体上提升本市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职业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组织和领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各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应当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后预防接种工作量的实际变化,切实做好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的调整和配备,保证预防接种门诊工作正常和温馨化地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接种前告知和接种后观察,确保接种质量和安全。新进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取得合格证,并在实际工作中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带教至少6个月,经接种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