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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实施本市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

  (3)将麻腮风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替代原麻疹疫苗第2剂,并在4岁时增加接种1剂;
  (4)将A+C群流脑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替代原A群流脑疫苗的第3、4剂;
  2、在现有基础上将免疫规划内乙肝疫苗接种人群扩大至≤18周岁人群;按照自愿接种的原则,逐步将乙肝疫苗免费接种对象扩大至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群。
  3、在做好常规免疫工作基础上,根据本市及周边省市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实际疫情情况,在春节后和秋季开学后,以查漏补种为主要形式,集中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工作,提高外来儿童的接种率。
  通过开展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二)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要求,本市做好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的应急储备。一旦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数较往年有明显增加或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
  (三)本市扩大免疫规划后的疫苗的接种程序和操作指南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工作对象
  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凡居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适龄人群均为本市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对象。
  (一)现行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内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适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二)新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内疫苗:居住在本市范围内、自本市扩大免疫规划实施之日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三)需开展强化免疫的疫苗
  1、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对象
  (1)4岁以下(<4岁)的外来儿童,累计服苗少于3次者;
  (2)4~6岁的外来儿童,累计服苗少于4次者。
  2、麻疹疫苗接种对象
  (1)8月龄~18月龄外来儿童,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者;
  (2)18月龄~初中三年级(16岁)外来儿童,累计接种疫苗少于2次者(重点对象为外来人口自办学校最低年级(学前班、1年级)、最高年级中所有学生以及其它年级中外地新来沪学生(本市外来人口自办学校转学来的学生除外));
  (3)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应征入伍新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实施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儿童健康的基本保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各区县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免疫规划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本市免疫规划工作得到科学、规范、安全和有效的实施。
  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市免疫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实施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规范和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和相关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价格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投入,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和流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
  (二)保障经费投入,规范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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