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乱摊派。坚决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或业户报销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或业户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向企业和业户摊派各种咨询、检测、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商业保险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及业户征订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和购买指定商品。机关及政府部门对企业培训、办班,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费用。
五、禁止乱评比。未经法律法规允许或省减轻企业负担主管部门授权、批准,任何机关、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社团组织、中介组织或媒体不准以任何理由针对企业举办评比、排序、达标、授牌等活动,更不准在上述活动中向企业收取费用或要求企业赞助。
六、禁止刁难勒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越权执法,不准随意进行封帐、封户、扣人、扣物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业负担要求。企业或业户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七、禁止强迫代理。所有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业户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八、禁止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不准向企业和业户指定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商品或供应商,不准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推销和买卖产品,不得借用企业和业户的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设施。
九、禁止滥用行政许可权。任何机关和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法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办理,不得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必须受理,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不得要求企业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下属或指定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行政审批要依法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不准向企业和业户承诺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事项,要有诺必践,有践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