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一)市级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二)市级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0元。
市级劳动模范中被评为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一律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能累计享受。
三、实行医疗费补助。
(一)城镇在职、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60%给予补助。
(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三)低收入且年满60周岁的劳动模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费用的列支参照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执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由当地财政纳入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列支。
五、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各地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设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所拨专款主要用于市直属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