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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八条 因招投标行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公示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报市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行贿行为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贿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入丽水市参与政府性投资为主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进入丽水市招投标市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代表招标人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查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统一以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应按项目行业分类由相应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工程项目行业分类有交叉的,由市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标前准备不足、资格审查复核失实、履约不严、执行规定不力等情形的,监管部门有失职、渎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纠不力、擅自非法设立行政规定等情形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我市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施工招标无效标认定参考条款

  一、开标阶段条款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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