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的方法产生评标基准价。
(六)无效标认定情形条款应在开标和初步评审两个阶段分别单列集中明确表述(具体参考内容详见附件)。不能纳入到初步评审阶段单列的无效标认定情形条款,又要求投标人作实质性响应(不可偏离)的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明示的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偏离)条款。细微偏差应允许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七)除较大工程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到场。
(八)不得以投标人地域不同,设置不同的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
(九)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在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排名优先的产生办法。
第五条 不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有效投标中,采用随机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资格审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审查,但须在招标投标统一平台进行。
(二)实行资格复核制。预算造价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复核。
预中标候选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低价中标法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出6名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实行随机抽取法的项目,随机产生6名预中标候选人,按随机产生的先后标明排列顺序;
3.有效投标多于3家但少于6家的,全数为预中标候选人。
若排序前三名的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复核有不合格情形的,招标人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资格复核后,取复核合格的前3名进行预中标公示。
(三)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通过制。当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少于11家时,在原合格申请人有效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再次公告预审,投标人的非法定条件可以适当调整,但须在第一次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