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通知选房以前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分户或符合独立分户条件的,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十四、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单独立户进行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十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八、农村村民的农业生产用房按1300元-16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村集体保留的仓库及管理性生产用房按2500元-3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十九、原属危房拆改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经审批的危房拆改建。产权人经建设、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实施危房拆改建的,补偿和安置面积有双证的按证载面积;无证的建筑面积以建设部门批准面积为准,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准面积为准。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的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的评估重置价的90%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10%(评估重置价即重置价结合成新)。
(二)因自然灾害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而在原址重建的房屋。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因火灾、洪灾、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房屋毁坏、倒塌而在原址重建,没有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的,安置补偿面积按原面积经公示后确认,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评估重置价的80%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20%。
(三)经鉴定属于危房,未经批准拆改建的。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并同时持有有效的危房鉴定报告,但未经建设、国土部门批准而拆改建,安置补偿面积按原面积经公示后确认,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评估重置价的50%进行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50%(也可选择按原结构原面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