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成本费按1600元/㎡的价格结算。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五)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十、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人房屋按丽政发〔2004〕47号文件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积,对其有合法继承权但不能计入安置人口的非农业户口子女,可以按相应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20㎡以内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积不足20㎡或超过120㎡以上的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大洋公寓(暂名)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标准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就近产权调换的标准进行安置和结算;选择接官亭公寓和城中二期公寓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标准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异地产权调换的标准进行安置和结算;
(三)除以上规定外选择产权调换的,程序、标准、结算方式等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集体所有土地商业用房经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拆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迁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公寓或迁建安置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7.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男、女青年在拆迁安置时可单独立户安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但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结婚,对方户口已迁入拆迁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予以安置,但不得单独立户。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已被注销户口的服刑人员,在服刑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的,拆迁时仍在服刑的,可单独立户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