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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二)公寓安置地点:接官亭公寓、大洋公寓(暂名)、城中公寓二期。

  (三)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公寓式住宅可选择接官亭公寓、大洋公寓(暂名)、城中公寓二期,其中接官亭公寓二期、大洋公寓(暂名)有部分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其它为多层住宅。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提供40㎡、60㎡、80㎡、100㎡、120㎡、140㎡等六种套型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2.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在多层住宅同等套型面积基础上,另加该套住宅公摊面积的60%(不计入安置面积,也不再另行结算,但可登记产权)。

  (四)公寓安置的交房期限: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两年;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三年。

  (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

  (六)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及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廉购价为640元/㎡,优惠价为1900元/㎡。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九、迁建安置。

  (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4㎡,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二)迁建安置地点:弄和迁建点。

  (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减去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费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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