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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五、奖励机制。

  (一)搬迁腾空奖励。拆迁住宅、商业营业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奖励;拆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二)自行过渡奖励。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

  上述签订拆迁协议、搬迁腾空分三批次,具体的时间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一批次:2008年10月15日前签订拆迁协议,10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100%给予奖励;

  第二批次:2008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签订拆迁协议,11月1日至11月15日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第三批次: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签订拆迁协议,11月16日至11月30日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十六、选房机制。由拆迁人提供的就近或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优先选房。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七、困难家庭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及无异议的,可选择异地安置(天宁小区)48㎡,或选择就近安置45㎡的安置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二)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或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并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但一时无力交清安置房差价款,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及作出还款计划、出具承诺书,经批准后,实行“先入住缓交款”,安置房产权证暂不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就近住宅安置房套型选择规定

  

安置面积(㎡)

就近套用安置面积(㎡)

最多选择套数(套)

45(含)以下

45

1

45.01-60

60

1

60.01-75

75

1

75.01-90

90

1

90.01-105

105

1

105.01-120

120

1

120.01-135

135

1

135.01-150

150

1

150.01-165

165

2(90+75、105+60、120+45)

165.01-180

180

2(105+75、120+60、135+45)

180.01-195

195

2(105+90、120+75……)

195.01-210

210

2

210.01-225

225

2

225.01-240

240

2

240.01-255

255

2

255.01-270

270

3

270.01-285

285

3

285.01-300

300

3

300.01-450

先选择150㎡一套,剩余面积按上述办法再选择。

450以上

先选择150㎡两套,剩余面积按上述办法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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