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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8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
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丽水市区内河一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市区内河一期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丽水市区内河一期规划范围内,因内河改造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内河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城市内河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市内河改造工作。

  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是丽水市区内河一期的项目法人。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点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区块的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采取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20%的补贴。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就近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大于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时,抵扣安置房套型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抵扣面积必须足额),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1.就近产权调换。即选择在江滨区块内建设的安置房安置。

  就近安置房地点在江滨区块(靠近囿山路侧、囿山小学对面第一排)。安置房均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5㎡、60㎡、75㎡、90㎡、105㎡、120㎡、135㎡、150㎡八种。

  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另增加15㎡或15%的安置面积,即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加上15㎡或15%的安置面积后,再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增加15㎡或15%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就近安置房45㎡以下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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