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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通告如下:

  一、各类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市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南京市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实施招投标。

  二、施工工地必须具备防止施工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工地按规定实施围挡、硬化、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并取得建工部门验收达标证明(市政、房产、地铁、交通、水利等部门所属工程由主管部门出具硬件设施达标证明)。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市容部门的核准。建设单位与市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安全运输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缴纳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违者,按规定扣除。

  四、运输车辆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方可从事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营运手续齐全,车门单位名称及放大号牌清晰。

  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核。本市籍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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