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营者经销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章 标识标志管理
第十八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产品产自特定区域的证明;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庆元香菇》国家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进行销售时,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并加印“庆元香菇”文字组成,并在此基础上设置防伪功能。
第二十一条 庆元香菇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的制作应坚持安全性、防伪性、公众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禁止伪造、买卖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