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庆元香菇质量和特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凡从事庆元香菇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庆元香菇》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的香菇。
第四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4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庆元香菇地理标志区域划分为:庆元、龙泉、景宁等3个产区。
庆元产区范围是:现浙江省庆元县所辖行政区域。
龙泉产区范围是:现浙江省龙泉市所辖行政区域。
景宁产区范围是: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 “庆元香菇”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获得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其产品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庆元香菇》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