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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九)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培育信用文化。依法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高利贷和非法外汇买卖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典当、担保、寄售、非融资租赁等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构建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与评估,重点关注地方小法人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和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一)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区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二十二)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市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参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三)建立政策性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农村住房等政策性保险实行风险补偿政策,市区按照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与理陪支出差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四)发挥财政资金的支农导向作用。各级农口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支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存放财政支农资金,增强信贷支农实力。对享有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的支农项目,农口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贴奖励时,可交由发放配套项目贷款的支农金融机构选择给予补贴奖励的项目和单位。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实行优惠利率,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市区对利率优惠部分给予50%的财政贴息;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和2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市区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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