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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加快保险业务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特色保险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两扩大一提高”,扩大保险品种,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提高农业险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完善补贴制度;进一步深化政策性农房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和改善灾损裁定工作,提高保险理赔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责任保险新业务,积极发展城乡养老、健康保险,开发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体系。

  (十五)加强农村支付结算网络建设。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着力推进银行卡的使用。推广使用银行汇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和网上银行业务,逐步改变农村地区支付工具单一和结算网点不足的局面。

  四、优化金融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六)加快贷款担保组织建设。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助、市场运作”的模式,建立市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补偿政策按照《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办发〔2007〕47号)执行。进一步加快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参照《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办发〔2007〕47号)规定对农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担保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深化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着力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大信息征集力度,扩大信息征集面和使用范围,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界限,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增进部门协作,切实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和管理,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理财产品,拓展投资渠道,满足民间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引导民间资金依法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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