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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五、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监理过程进行监控,并且对监理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

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
××所专审字 [ 200  ] 第  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上海市XX公司(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进行了监理审核。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产财务核销报告和申报表是××企业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专项审计业务的过程进行监理并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专项审计业务过程进行监理审核。
  在本项监理审核中,我们实施了查阅上海市××公司(企业)提交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告(文号: )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文号:  ) ,抽查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所实施审计程序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监理审核程序。
  我们对专项审计业务监理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计师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经贵会认定,具有从事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审计业务的资质。
  监理审核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经贵会认定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资质。××会计师经贵会核准具备从事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资质。
  二、资产损失的形成原因是否经审计测试与获取相关证据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已按照其制定的审计计划,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实施了实质性测试,测试结果以金额计占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的  %。并获取了相关的审计证据。
  (提示;如果监管审核中发现部分资产损失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或不适当,应当在监管结果中予以充分说明其证据暇次情况。)
  三、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资产权属是否经审计测试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申报资产损失的资产权属已获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资产权属归申报企业所有。
  (提示;如审计报告中对部分资产权属不予以确认的,监管审核结果中应予以说明资产类别与金额)
  四、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过程与确认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已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了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了各项资产损失可以核销的金额,具体为:
  (提示:本部分内容应当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撰写,参考文字如下)
  1、存货损失(资产类别) 企业申报核销金额   元,审计确认可以核销的金额   元,差异    元。
  对企业已作申报资产损失而审计不予以确认的差异部分,审计人员已作审计说明,具体为:
  1、 因申报时间超过规定而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
  2、 因资产损失证据不充分不适当而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
  3、其他原因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具体事实与相关法规性依据)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上述审计说明对不予以确认的资产损失的结论是合适的。
  (提示:如在“3”点不予以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中,审计人员未说明具体原因的,或说明不清晰、依据不充分的,则该段监理审核结果文字应为:
  审计人员未清晰说明因其他原因不予以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   元所依据的事实与相应的依据,审计结论存在暇次。)
  五、资产损失的责任分析与追究落实情况
  监管审核结果: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按照规定了解了与申报资产损失相关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制订与运行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了相关了解说明
  六、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1、我们在监管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2、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时间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3、资产损失核销依据不够充分或适当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4、资产损失核销中资产权属存在暇次的但予以审计确认的有:
  5、资产损失核销金额计算中依据不够充分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如不存在上述问题的,则监理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资产损失专项审计过程是符合资产损失核销各项规定)
  6、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监理过程中,我们仅对   公司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审计过程实施监理,未对其所发生的全部资产损失实施监理,所以无法对 公司是否完整申报了应当核销的资产损失发表监理意见。
  7、××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业务实施的监理工作中,我们是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意见之间的相关性、充分性与适当性实施监理审核。
  七、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委审批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送1:××企业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文号:)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文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中国  上海
  (事务所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附件8

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协议
(试行版)

  移交方:         (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接受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
  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
  2)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
  3) 市国资委《关于对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沪国资委统     号),
  4) 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等文件的精神,乙方受市国资委的全权委托,负责对甲方被准予核销的损失资产(以下简称“损失资产”)进行处置。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次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达成协议,具体如下。
  一、移交标的物
  本协议项下的移交标的物,是由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向乙方移交的、并由下列文件所共同载明的损失资产的处置权:
  1.市国资委《关于对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沪国资委统     号),核销资产损失        元;
  2.甲方所提供的《损失资产分类汇总表》(附件一);
  3.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所提供的《损失资产移交声明》(附件二);和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损失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二、移交程序
  1. 甲、乙双方按相关法律要求,签署本协议。
  2.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向有关第三方发函,告知其已将资产交由乙方全权处置,要求第三方依法向乙方履行义务。
  3.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向乙方授权代表移交在附件二《损失资产移交声明》中所载明的相关资产权属文件的原件。如无法提供文件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如复印件也无法提供,则应作相关的说明。文件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三《损失资产权属文件明细清单》。
  4. 乙方授权代表应在验收确认相关损失资产权属文件的原件后,在《损失资产权属文件明细清单》上盖章确认。本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各执一份。
  5. 若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未能在上述规定的15个工作日时限内向乙方移交资产权属文件,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未能按时移交的书面说明。
  6. 由市国资委指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监理方”)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理方,将对上述移交程序进行监督。
  三、前期处置收入
  1. 本协议项下的前期处置收入是指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自行部分或全部处置本协议下损失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2. 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前期处置收入(如有)汇入乙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陈述与保证
  1. 对于甲方:
  1) 甲方确认其具有所有必要的能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义务将不会构成其作为签约方在其它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违约。如有违约,则与乙方无关。
  3) 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确认《损失资产分类汇总表》和《损失资产移交声明》所载明内容的正确完整。 除非书面说明的瑕疵外,损失资产不存在任何将不利乙方处置的重大问题。
  4)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在乙方受托处置损失资产的过程中给予乙方全面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损失资产的背景调查;不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资产;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向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买家交付处置资产等。)。
  5)若损失资产为实物资产,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将继续履行损失资产的保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事项),应对损失资产进行明确标识以利乙方的随时检查,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资产现状。 在此期间,若发现资产的现状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下属企业)确认并保证将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
  2.对于乙方:
  1) 乙方确认其具有必要的能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义务将不会构成其作为签约方在其它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违约。
  3) 乙方确认并保证将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五、 接受监理方监督
  甲、乙双方各自在此同意将完全接受和配合由市国资委指定的监理方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监督,并为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六、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的一个月内不能协商一致解决问题,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请监理方出面调解解决。若监理方无法协调解决争议,则可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寻求最终裁定。 在解决争议期间,对协议中其它无争议的条款和义务,双方应继续认真履行。
  七、其他事项
  1. 经市国资委同意,乙方可将受托处置损失资产授权由其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全权负责处置。
  2. 甲方负责确保其下属相关企业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
  3. 在损失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
  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认同。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
  5.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各执二份。
  6.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下列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终止日是市国资委对乙方递交的相关处置结案报告的认可批准日。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附件9:
《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

  一、准予核销的资产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按照《关于对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沪国资委统[2006]122号),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协议移交值      元。
  二、核销企业损失的资产实际移交接受值
  我司受上海市国资委的委托,负责对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按照协议移交值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分类明细清单》,对准予核销损失的资产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实际接受××有限公司移交损失的资产值      元,与协议移交值相等。详见附件《验收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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