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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附注: 客观原因包括:1、自然灾害2、国际政治事件3、市政动迁4、国家征用5、技术进步市场6、价格变动7、其他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1、内部控制不健全2、未按规定程序决策3、未按程决策内容执行4、经营管理不善5、违反法律法规6、其他主观原因

  附件4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专审字[  ]第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了专项审计。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审核贵公司提供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料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支持各项资产损失核销的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审计工作业已完成,现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概况
  (一)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范围及内容
  按照贵公司提供的申报核销的申请,本次贵公司申报核销的金额为    元,分类明细如下:
  (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问题解答》;
  (2)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3)上海市国资委沪国资委统[2006]150《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4)上海市国资委沪国资委统[2006]149《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5)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国税所[2005]117《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2、其他依据
  (1)业务约定书;
  (2)××公司××[20××] ××号《××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三)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基准日:××年××月××日
  三、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情况
  (一)主要审计程序
  1、培训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协助贵公司做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基础工作;
  2、对贵公司基准日的会计报表的相关科目进行审计,以确认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按照国家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贵公司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
  经审核确认,贵公司符合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条件的资产    元,分类明细如下:
  各项损失核销的具体详见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三)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对基准日会计报表的影响
  上述资产损失的核销贵公司在我们审计基准日前已作账务处理,故对企业基准日会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净资产不存在影响。
  (四)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1、本次贵公司申报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的账面值以贵公司提供的基准日报表及帐薄为依据,我们仅对涉及报损的相关科目的账面值进行了审核,我们未对贵公司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2、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过程中,我们仅对贵公司申报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贵公司的申报资产损失核销损失的完整性我们未进行审核。
  四、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贵公司主管部门审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结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件:1、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汇总表(略)
  2、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略)
  3、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略)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核销项目类别:
  序号:01
  索引号:SHSN-D-01
  申报单位:××公司
  申报项目名称:××
  企业账面金额:账面金额为  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  元)
  申报核销金额(元):损失金额  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   元
  项目情况简介:
  对损失作详细介绍
  关键证据:
  1、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表及内部核准文件;
  2、董事会清算决议;
  3、清算审计报告;
  4、清理歇业总结报告;
  5、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6、工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7、企业的相关财务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及账簿)。
  … …
  审核意见: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     元(其中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元)可以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5: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
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审计方):
  丙方(接受审计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三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审计基准日
  (一)委托目的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担任丙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审计范围
  乙方的审计范围为丙方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事项。
  乙方应当在对丙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基准日
  审计基准日约定为   年   月  日。

   二、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对丙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甲方、丙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
  (三)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责任。
  2、对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3、对其提供的与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相关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提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必要的承诺与说明。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所约定的时间限制是建立在丙方及时、完整的提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所需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如丙方不能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完整资料而影响乙方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丙方自行负责。
  如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审计内容,均需三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审计收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审计业务费用合计为(大写)       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约定的审计业务费。
  3、丙方应将审计费用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给乙方。
  4、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并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本合同所约定的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并调高审计费用,丙方应当承担所增加的审计费用。
  5、如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甲方有关审计工作要求的,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审计业务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五、本约定书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签约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并且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6: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监理
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监理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监理范围、监理基准日
  (一)委托目的
  1、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实施监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以下监理业务并出具相关的监管报告。
  (1)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2)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损失资产移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4)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经营公司就              公司的损失资产处置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二)监理范围
  乙方的监理范围为按《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与               公司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事项,包括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审计阶段、移交阶段和处置阶段的相关事项等。

  二、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实施监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施对               公司已经批准核销的各项损失资产移交阶段的监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监理报告(移交阶段)》;实施对资产经营公司对各项移交资产处置的监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监理报告(处置阶段)》。
  2、对实施监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其他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上述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乙方出具的监理报告应当仅向甲方报告。
  三、出具监理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8年 2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监理报告(审计阶段)。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监理报告(移交阶段)。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监理报告(处置阶段)。
  上述所约定的时间限制是建立在各方及时、完整的提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所需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如在监理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监理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监理内容,均需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监理业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监理业务费用合计为(大写)       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监理工作,出具监理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约定的监理业务费。
  3、如因监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监理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并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本合同所约定的完成监理业务、出具监理报告的时间并调高监理费用。
  4、如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甲方有关监理工作要求的,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监理业务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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