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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名录》规定在BSL-4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由卫生部审批;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BSL-3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BSL-1、BSL-2实验室,须向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3月1日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实验室的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实验室的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
  (二)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
  (四)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六)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实验室的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内容包括:生物危险、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废物处理等。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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