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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执行。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由省卫生厅审批;跨省运输须由省卫生厅进行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实验室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通过民航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其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规定的要求。
  (二)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必须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还应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并有符合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四)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十四条 
  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简称“保藏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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