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卫发〔2008〕108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内各医学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菌(毒)种保藏机构及其他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