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6月至7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煤矿业主会议,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各有关旗区、部门要依据本方案,摸清综合整治工作底数,针对本辖区、本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二)专项整治阶段(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的产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旗区和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并逐阶段、逐区域、逐部位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各有关旗区每月向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负复杂性,克服厌战和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旗区人民政府是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环保、公安、监察、煤炭、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本旗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并将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机构人员名单报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为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督查组,适时对各旗区、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对措施得力、进展快、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久拖不动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坚决杜绝整治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消灭“三不管”部位和地段,确保治理工作不漏项、不漏点、全覆盖。市人民政府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旗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实绩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严格执法,奖惩结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合法合理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各有关煤矿企业的治理积极性,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严格矿区环境执法,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并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产整改。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验收时,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企业转入长效管理,不符合标准的实施停产,限期达标。
(五)认真研究,建章立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加快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新机制新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重点旗区可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将环保、煤炭、国土、林业等部门的相关执法统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