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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进一步规范已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环境管理。
  3.清理路面和路边堆物堆料、垃圾、渣土,确保主干道路面和两侧干净整洁。
  4.加大主干道两侧私搭乱建的整治力度,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貌。
  5.取缔沿路无照经营商业门点和占路市场,保留的商业网点必须硬化门前场地。

  (二)进一步落实矿区环境保护措施

  1.煤矿工业广场要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原则上年产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井工煤矿必须建设筒仓,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贮煤场要按设计要求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或抑尘墙,确保无组织污染物达标排放。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要回收利用,不得向外排外(环保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物处理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区要明确扬尘控制管理规定,并设立环保专管人员,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三)加强矿区生态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1.尽快完成矿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规划环评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改部门负责,旗区人民政府实施)。
  2.露天矿首采区的剥离物必须依据设计要求全部置于永久排土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土场。永久排土场达到设计标高后要及时复垦、恢复植被。要确保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国土资源、水土保持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3.煤矿企业要编制生态恢复计划,并逐年实施(林业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4.加强对地表沉陷区的观测,对地表沉陷造成的裂缝、滑坡等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注明裂缝、局部滑坡范围,并进行修复整治。煤矿企业在开工前要缴纳复垦保证金,凡没有进行回填、复垦、绿化或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动用该企业的复垦保证金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四)按照全市整体部署,结合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加强矿区公路及服务区建设(交通部门负责)。

  (五)以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

  1.加强矿区居民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2.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的矿区农民补偿补贴资金,依法妥善协调处理群众矛盾纠纷(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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