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08〕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矿区整体环境质量,打造国家一流的矿区生态与大气环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矿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矿区环境全面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工作要求。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到2009年9月全面完成。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阶段整治计划、整治任务目标和整治时限等内容。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煤矿、道路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合理开发等多方面的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必须牵头主抓,煤炭、环保、土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强力推进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各采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确实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运煤主干道及进矿道路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1.年内完成运煤主干线(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的建设工作。2008年9月底前完成负荷大、扬尘大、环境污染突出的土路改造,200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进矿道路硬化(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工作,河槽、沉陷区等特殊地段可建砂石路,同时要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抑尘措施。主干线及进况道路路基两侧须植树绿化,路基边坡种草护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