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点工作管理
1.参与试点对象的基本条件
申报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诚信守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或处罚。
(2)领导重视。单位领导重视标准化工作,将标准化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以推进,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水平先进。能耗和水耗指标、资源回收率、资源重复利用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环境保护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机构健全。设有统一的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标准。
(5)制度完善。在节能和环保方面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2.试点工作管理程序
(1)申报
申请试点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其所在地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市属大型单位也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工作初步方案(含单位现状、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试点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实施计划等内容)。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2)初选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初选,并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选合格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项目也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初审。
(3)审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重点,对全市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估。按照“择优选取、确保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及实施单位,并下达试点计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通过立项审核的试点项目,将按照《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试点单位应同时设立工作经费,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可设立配套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4)实施
试点单位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试点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原申报推荐部门认可后,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机构、年度计划、人员培训、保障措施、持续改进等具体内容,并组织本单位各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