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处罚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所处罚款按照上限执行。
(二)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处罚。
四、部门协作
为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下述市、县两级部门必须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发改委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的立项批复信息;规划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国土资源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信息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信息;交通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道路、桥涵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财政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农田开发项目的管理信息;水务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信息。
建设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同时要按照《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市建设局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3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房产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测绘数据等信息,同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联〔2005〕8号)要求,做到“先税后证”,对不能够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交易行为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坚决不允许以白条收据或财政往来收据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地税部门要按月向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财政局、水务局、建设局、房产局传递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的纳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