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代开发票管理。企业开具发票时,由开票人员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房源平面图》予以比对确认,并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后开具发票。
对偶然或临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以及外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不动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2、建筑业
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要注明所属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来源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市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外来施工的企业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对偶然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