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项目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对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完毕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2、建筑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完工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3、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实行“进驻征收、信息共享、各税统征、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在各级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对个人转让或承受房产应征、免各项涉税事宜,对未办理免税手续和缴纳应征税款的,房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票管理
1、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用其他票据无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权属时,必须出具与合同或协议金额相符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全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预售开发产品的,在分期收款环节,一律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在发票票面栏次中注明“所属项目名称”、“面积”、“单价”及“分期收款金额比例”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