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局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相关工作的请示》(晋移市字[2008]12号)和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关于山西联通漫游资费上限调整各项工作安排的报告》(中国联通晋综合营字[2008]139号)收悉。根据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和《
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信部联清[2008]101号),经认真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两公司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不高于调整后上限标准执行。
二、考虑到其他资费方案用户(即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涉及计费系统改造和业务规则梳理等方面比较复杂,执行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