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应当按照规程对安全进行监测检查。
第四章 供水防洪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库泄洪河道和行洪区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和树木。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供水调度方案、防洪方案、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供水调度方案、防洪方案进行科学调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情预报和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与相关部门间信息的及时传递,畅通无阻。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出现溃坝、垮坝、管涌、断裂等险情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紧急启动《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防洪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水库安全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库管理机构可按上级批准的《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非常措施,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合理进行调度, 确保市区供水安全,适当满足灌溉补水需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水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水源保护科学研究、技术革新等方面在显著贡献者;
(三)水源保护区建设中有发明创造成绩显著者;
(四)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保护水库有功者;
(五)发生污染事故能及时检举者。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