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本办法2008年7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寒葱沟水库(以下简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证水库枢纽和供水、防洪、灌溉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库保护区和水库枢纽部分。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乡人民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库的水源工程,保护水库的环境不受污染,有权对污染行为和破坏水工程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六条 水库水源保护区分为三级。对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准保护区内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各级保护区内都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