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鼓励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至二级。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和转岗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健康教育;
(二)报告和监测疫情,进行疾病预防和控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
(四)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六)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