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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鸡政发〔2008〕3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增强城乡防震减灾能力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8〕31号)提出的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现就实施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要求为统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广泛发动群众,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行行政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基础资料为依据,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技术服务为支撑,以法规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以示范工程为先导的基础工作体系,逐步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我市农村地区防震抗震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我市农村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风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充分调查了解农村人口、经济、民居抗震防灾性能等情况基础上,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各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加以指导。

  2.坚持经济适用、抗震安全原则。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确保房屋抗震性能。

  3.坚持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要有计划抓好乡(镇)、村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按照市统管,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县(市)、区地震和建设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作用,共同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组织实施。

  4.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注重实效,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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