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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与服务的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设立后二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设立登记等有关材料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该机构的登记证照、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等。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价和发布活动。定期发布技术创新、技术需求等信息。组织技术成果展览活动,培训技术交易服务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产权转让以及有技术参与的并购等提供服务,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要素的结合。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时提供业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并接受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受委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

  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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