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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技术交易需要订立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网上技术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途径,采用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招标投标、技术拍卖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的让与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交易服务方应当将交易信息和双方情况如实提供给当事人,提供定约服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技术交易咨询、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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