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资办发[2008]8号)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保委[2003]4号《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信息化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信息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开信息
第一条 为提高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省国资委应依法就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的信息,是指省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组,由委办公室、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教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收集工作;组织编制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办公室负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中确定由省国资委承办的信息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