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8〕40号)
各产烟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8年烟叶收购工作,确保烟叶收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护烟草专卖制度,加强烟叶市场管理,规范烟叶收购秩序
各产烟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烟草部门要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精神,确保烟叶收购秩序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叶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做好烟叶市场监管工作;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烟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严厉打击擅自收购、无证贩运烟叶等违法行为和各种干扰破坏活动,维护烟叶收购秩序。
二、严格按照产购合同组织收购烟叶
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坚持合同收购是规范收购行为、稳定收购秩序、发展订单农业、保护烟农利益的有效办法。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政策,引导烟农按合同要求到合同约定地点交售烟叶,为烟农售烟创造良好环境。各烟叶产区的烟草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进行收购,对超计划、无合同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在合同面积内,确因丰产超计划的烟叶,要在2009年1月1日后收购。各级政府不得以税定量向烟草部门下达烟叶收购任务,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外地烟叶,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烟款
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8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33号),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烟叶收购价格,收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要加强对国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或不按国家定价收购烟叶的单位,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