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交通局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8]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交通局制定的《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5〕19号)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意见》(许政〔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责任主体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规模的确定
依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根据各县(市、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结合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需要和各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
三、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原则与程序
(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原则
1.符合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要求及农村公路网规划;
2.方便群众生活生产需要,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3.自筹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落实到位;4.符合“巩固村村通、推进村互通、提升中等路、消灭差等路,至2013年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96%”的总体要求。
(二)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程序
1.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规模、指导意见,于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下达各县(市、区);
2.各县(市、区)在市下达的农村公路切块资金计划(或规模控制指标)内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并按建设规模10%的比例,编制备选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发改委、交通局。